其實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許鎮德前日亦指示威者違法、阻撓警方執行職務,但又要求警方保護其人身安全,「甚至乎只單方面要求警方拘捕持相反意見的涉嫌違法人士」,但當拘捕示威者卻高呼「放人」,屬自私行為。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戴大為(Michael Davis)認為,應要求官員澄清,若違法示威者被襲擊,警方是否沒有責任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若是,法律上便站不住腳,因為不論威嚇來自甚麼人,警察都有責任保護公眾安全。當和平示威者被不同意見人士襲擊,警察有責任保護他們的。
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律師指高永文的說法邏輯上有問題,若有人犯法,警方可作出拘捕,但其他人不能向違法者濫用私刑,取代法庭制裁的權力,他指非法集會和人身安全傷害程度分別很大,犯法者要求警察保障人身安全並沒有問題。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則指,佔領行動技術上違法,警方可執法,但若犯法者要求警方保障便要反省,非常可笑:「即使強姦犯,難道可以好似大陸有啲地方行私刑,當街打死佢?」她認為言論明顯將政治凌駕法治。
近日留守旺角的立法會議員張超雄稱反省的應是高永文,他指當民間有訴求的時候受到另一批人的肢體攻擊並涉及刑事行為時,警方必須要執法,「唔可以因為呢班人政見唔同你就唔保護」。
佔旺者大學生林小姐質疑是否因為市民犯法就不用秉公辦理,指兩件事應該分開。